中心党支部、各部室: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经2024年8月15日第15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2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外信息发布工作,整合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运营维护的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的发布、管理。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是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六盘水市)。政务新媒体是指中心开通的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社交媒体账号。
第三条 信息发布工作遵循部室发起、领导审批、信息部负责发布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应满足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包含政府法定主动公开信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定公开信息及其他信息。
(一)政府法定主动公开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的机构概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计划规划、人事信息、资金信息等信息。
(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定公开信息。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所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和国有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公开事项的信息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三)其他信息。即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办事指南、问题问询答疑、投诉回应等信息,中心职责范围内舆论和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信息,涉及市场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以及其他自主策划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 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守和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禁止发布下列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 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 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信息发布人员要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以及中心认可的权威科研技术机构等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发布的信息应遵循“一事一审”“先审查、后公开”“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农村产权交易领域、知识产权交易领域法定公开信息发布流程
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经入场交易项目业务负责人、部室负责人依次审核同意后,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实现信息实时交互。
无法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推送的信息,由业务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提交《交易信息发布登记备案表》,经部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信息部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到中心门户网站对应栏目。
(二)政府法定主动公开信息、其他信息发布流程
1.通用信息发布流程为:
(1)发起人在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中,填写《综合信息发布登记备案表》,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依次审阅同意后,由信息部发布到中心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对应栏目。
(2)需对外发布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在填写《综合信息发布登记备案表》时,一并注明对外报送的网站及栏目,由信息部对外报送。
(3)信息部收到《综合信息发布登记备案表》后,判断适合发布至省电子政务外网的中心网站,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到对应栏目。
2.采用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发文流程产生的所有信息发布流程为:
(1)部室负责人对文件起草人员提交《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文稿纸》进行审核时,需判断文件是否对外公开,若对外公开的,在意见栏写明“建议对外公开”,并明确公开的栏目。
(2)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均同意对外公开的,发文流程结束后,公文收发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定稿及该发文流程通过《综合信息发布登记备案表》(发文员专用)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至信息部进行发布。
(3)信息部收到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到对应栏目。
发布信息各流程节点时限,如有法定时限,应遵照执行。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知识产权交易项目信息的发布,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产权经纪)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外,必须同时在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发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九条 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产权经纪)需要发布的信息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申请发布信息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产权经纪)应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交易信息的发布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拟发布的交易信息文本应当由发布人和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产权经纪)加盖公章确认。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发现交易信息中存在违法、违规、错敏等问题的,报送单位应当修改后再行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交易信息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心应当责令交易信息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产权经纪)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四)交易信息内容存在错敏字,不符合政府网站监测要求的;
(五)其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信息,必须完善资料后方可发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正式发布后,具有法律效力。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撤回。交易信息需要变更、交易项目需要终止交易流程的,必须由申请发布信息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产权经纪)发起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变更或终止公告。被监测出错敏信息的,中心工作人员可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交易信息的发布应当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信息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属于中介机构代理(产权经纪)责任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属于中心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影响严重的,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中心门户网站设“项目推介”专栏,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知识产权交易项目招商推介提供信息发布渠道,信息由信息部根据业务部室提供的《综合信息发布登记备案表》发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在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对交易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盘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六盘水资交发〔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