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盘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场内项目评标专家管理,优质高效做好场内项目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定回避的情形,专家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应当主动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招标人(采购人)委派的评标代表,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具体人数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委派的评标代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
1.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3.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退休后3年内);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6.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四)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
4.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回避的情形和其他未列出的法律法规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场内所有类型项目的评标活动,请专家主动提出回避。
二、专家(招标人和采购人委托的评标代表)同一天同一时段参加场内评标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利害关系的;
(二)与项目中介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夫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中心所有人员,不得参加进入中心场内的所有项目评标(包括论证)活动,特殊情况(由中心党组同意的)除外。
四、专家入场签到后,发现有以上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若不回避的,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如实记录,向分管领导报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五、主动回避的专家按照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给予差旅和误工补助;随机抽取的专家若因个人原因(如更换个人单位后未在专家库更新等情况)导致未回避的,不给予差旅和误工补助。
六、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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