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产权交易主体行为规则(试行)》《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防控制度(试行)》等3 个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0-11 09:55 字体:[]

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及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复同意《贵州省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六盘水市农村产权交易主体行为规则(试行)》《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防控制度(试行)》等3个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章)

2024826


六盘水市农村产权交易主体行为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进场秩序,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主体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及再交易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规避进入市场交易。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须委托产权经纪机构或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重点考虑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资质、过往案例以及收费等情况。

第五条出让人(转让人)或经授权的产权经纪机构结合项目实际,根据规定选择线上或者线下交易模式,交易主体按照不同交易模式的流程进行流转交易。

第六条出让人(转让人)或经授权的产权经纪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七条出让人(转让人)或经授权的产权经纪机构不得私下向意向受让方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交易主体应以对外发布的公告(或更正公告)信息为准。

第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人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人的,应当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根据相应的交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出让人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对开发利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交易主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违法违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应当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监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维护交易现场管理秩序,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交易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等信息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参与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招标投标等活动的专家,应当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交易平台依照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农村产权交易项目采取拍卖等形式的,拍卖师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项目交易活动。

第六条 交易平台应如实记录项目交易各环节情况;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平台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平台、招标人等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向农村产权交易双方指定招标、拍卖、评估等中介机构;

2.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的;

5.不纠正、制止现场违规违纪行为的;

6.泄露交易过程中的保密信息的;

7.干涉、阻碍交易项目业主、现场工作人员、代理机构人员、评审专家等正常履行职责的;

8.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评标区等特定区域的;

9.私自接触评标专家,或发表不当言论,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独立评审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交易平台应依法依规监督产权经纪规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实事求是记录项目交易情况,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行政监督部门。

产权经纪不得有以下行为: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与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出让方或者项目潜在受让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在交易过程中行贿、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交易平台应配合招标人(出让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项目投诉、质疑。投标主体向行政监督部门直接递交投诉、质疑材料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和相关规定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投标主体向交易平台递交投诉、质疑材料的,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监督部门,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核查处理。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出让人)在招标(出让)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按规定在交易平台对合同进行公示。

第十条交易平台应当参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中介代理机构进入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项目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产权经纪及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记录。

第十一条交易平台应当按照《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专家进行履职行为评价,并及时将评价记录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防控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不断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活动风险,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确保农村产权流转有序开展,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防控,是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各类交易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交易受理风险防控。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业务部室应严格对出让方或代理机构提交的转让申请、资格证明、权属证明、标的说明、评估依据、招标(挂牌、拍卖、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公告等入场资料进行核验,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第四条交易系统风险防控

1.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业务部室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等过程中要认真核验校对发布内容,确保发布内容准确、规范、无误。

2.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部负责按照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做好交易系统日常维护,防止交易系统被攻击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况。

3.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部应切实做好网络安全防范工作,做好交易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金融风险防控

1.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防止金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投标人、竞买人等保证金缴纳信息。

2.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应督促入驻金融服务机构及时审核投标人电子保函申请事务,防止因长时间未处理导致投标人无法开具电子保函。

3.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应加强与金融服务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监督管理风险防控

1.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部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严格落实《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中介代理机构进入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项目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产权经纪、评标专家管理。

2.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部负责交易现场音视频的整理、存档、备查等工作。

3.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业务部室负责本部室的具体内控管理工作,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交易流程建设,负责跟踪督促代理机构或出让人及时完成各流程节点,及时公开项目交易信息、合同公示等。

4.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部室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各交易环节风险点、查找原因、堵塞漏洞。

5.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部负责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储备查。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