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部室: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管理制度》经2024年8月15日第15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2日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
电子交易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交易行为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含开放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依照政策法律法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施转让、出租、入股、合作、抵押等产权经营活动。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交易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所属国有知识产权项目的专利权转让、商标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转让、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利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产品推广等交易项目。
第四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依托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系统运行、管理
第六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电子交易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并无偿提供给各市(特区、区)开标点使用,各方主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实体介质或账号、密码登录使用。中心主要领导可调阅、查看所有入场交易项目流程、信息及交易情况;中心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可调阅、查看分管领域入场交易项目流程、信息及交易情况;有关业务部室及各市(特区、区)开标点根据职责职权调阅、查看所负责的交易项目流程、信息及交易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项目信息,不得越权了解、获取。
第七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农村产权、国有知识产权等应当纳入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纳入系统交易。纳入系统交易的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项目,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
第十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农村产权、知识产权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需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交易系统产生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未经允许,各方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私自获取。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三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六盘水市)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推行线上和线下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等各类型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六盘水市)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需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资料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依法建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农村产权、国有知识产权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